许亮律师亲办案例
中介居间促成签订买卖合同后,一方违约不履行买卖合同,应否支付中介费
来源:许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07
浏览量:750

案情简介

经房产中介公司居间介绍,A与B达成房屋买卖合意,三方签订一份《房产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定中介费30000元,在签订本协议时支付,逾期支付的,按0.03%/天承担违约责任。《房产买卖协议书》签订后,A向中介公司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明确欠购房中介费30000元,定于2013年9月30日之前支付。”事后,A家人看房子后不满意,A明确向中介公司表示不买该房子,致《房屋买卖协议书》未实际履行。中介公司要求A支付中介费未果,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诉请A支付3万元居间服务费及相应的违约金。

法院认为,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中介公司、A和B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是签约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已促成A与B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A亦出具欠条对中介费予以确认,A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A未依约支付报酬。《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否实际履行,与A支付中介公司居间报酬无关联性。判决A支付中介公司3万元中介费及相应的违约金。

法律分析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讼争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系签约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为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协议约定,居间服务费即中介费应于协议签订时支付,A与B已签署房屋买卖协议,故依协议约定A应支付中介费,而且A于签约当日出具欠条确认欠款事实。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促成A与B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已经完成居间义务,依法享有请求支付中介费的权利。在合同没有约定房屋买卖协议履行完成或其他条件成就是支付中介费的前提的情况下,房屋交易是否最终完成,不影响中介费的支付,即二者之间无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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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亮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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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许亮
  • 执业律所:
    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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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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