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亮律师亲办案例
借名购房,产权归谁
来源:许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05
浏览量:301

案情简介

A因工作原因不能随时办理购房手续,因此,委托朋友B代为购买。B接受了A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将钥匙、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交于A,A收房后入住,但B最终拒绝将房屋过户至A名下。双方协商无果后,A起诉B,诉请法院判令:1、确认A和B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2、B将房屋返还A,并配合A办理过户手续。A向法院提供房屋产权证、贷款还款凭证、银行卡、通话录音、短信、水电费缴费凭证等多组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A、B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房屋首付款及贷款由A支付,A持有购房合同、房产证、购房发票等购房手续原件及还贷款的银行卡,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综合以上情况,认定双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并判令B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A返还房屋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B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委托购房往往发生于朋友、亲属之间,正是因为这种熟人关系,往往委托时不签订委托合同,这就为此后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受托人因房屋涨价或其他原因,一旦拒绝将所购房屋交还委托人,委托人将非常被动,很可能不会向本案中A这么“幸运”能够追回房屋。

因此,建议在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交易时,如委托他人以受托人自己名义购买,一定要事先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如因某种原因没有签订,应尽量补签或通过其他方式,搜集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委托关系,以免受托人事后反悔,委托人最终陷入人财两空的困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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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亮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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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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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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