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亮律师亲办案例
无证据,失千金
来源:许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29
浏览量:306

无证据,失千金

——从一起案件看证据的重要性

案情简介

2013623日,A房地产公司与B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B公司以包工包料形式承接A公司某商场装修工程,工期90天(开工日期为2013728日,竣工日期为20131031日),合同价款为人民币2200万元(最终以审计单位按实际工程量审计结果为准)。合同另约定由于B公司原因所造成的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按5000元每天处罚,超出30天时,按3万元每天处罚。

在施工过程中因双方发生争议,A公司口头要求B公司停工撤场,2013919A公司撤离所有施工人员及设备。2013922日,A公司致函B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关系。随后A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2013108日-1017日,A公司、监理方、B公司与C公司四方就工程的形象进度进行交接,并在清单上签字。

2014110日,A公司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工期违约责任、多付的工程款利息损失等各项赔偿责任合计1500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B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说明是根据A公司口头通知才退场的,因此B公司擅自停工和撤离设备的事实应予认定,进而可以认定B公司违约在先。由于承包方的施工义务属于合同的主要义务,如果承包方擅自退场那将根本违反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行为。在本案件中,B公司在没有通知A公司和监理方的情况下,擅自停工、撤离设备,已证明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B公司未提供确凿证据予以证明延误工期的原因是由于A公司造成的。 最终判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合计1000余万元。

法律分析

B公司败诉,承担巨额违约责任的主要原因在于缺少两方面的关键证据:一是,没有证据证明其停工撤场是A公司要求的;二是,没有证据证明工期延误的责任在于A公司。

如果B公司在A公司口头通知要求其停工撤场后,B公司与A公司办理了书面确认手续或是通过视频、音频等其他有效方式固定了这一事实,并在发生工期延误情形后,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了工期延期签证,则B公司就不会被认定为擅自停工撤场,而构成根本违约,也不会承担1000余万元的工期等违约赔偿责任。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本案很好地印证了这句话,B公司无有效证据,损失惨重,A公司有证据收益颇丰。那么如何制作、搜集有效证据呢?每个案件对证据都会有不同的要求,但按法律规定,作为定案依据的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有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真实性是指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

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法律要件。譬如,一份单位所签合同,必须盖有单位印章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能力和证人资格等。本案中B公司也提供了相应的工期延期的书面证据,但形式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即没有按合同要求提出明确的延期要求,没有相应人员确认,在A公司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认为B公司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用于支持其自身主张。(3)合法的来源,包括出具证据的主体是否适格,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等。

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与案件情况没有联系的客观事实,不能起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不能成为定案依据。

法官审判定案的过程,主要就是通过对证据认定,分析排除非法证据,确认证据力的强弱,对案件事实形成自由心证,并据此作出判决。作为当事人,我们在交易过程中,要做到“防人之心不可无”,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搜集整理有效证据,以免一旦发生纠纷时,“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甚至遭受巨额损失。如上所述,法律对证据有三性的要求,为避免辛辛苦苦搜集到的证据,属于无效甚至非法证据,要熟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或者事先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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