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亮律师亲办案例
实现权利须尽早,提前策划特重要
来源:许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29
浏览量:236

案情简介

200910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11115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B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结算审价,拖延付款。A公司请律师及时参与风险评估,提出相应建议,并经A公司努力争取,A公司与B公司最终于20121026日,办理完成工程结算。结算审计金额总计:5250万元,结算审定单中按A公司律师建议,对工期延期责任等关键问题做了重新约定。结算完成后,B公司仍以各种借口拖延付款,截止201212月20日,B公司仅支付A公司4312万元,尚有到期工程款781万元(不含未到期的质保金157万元)未按约支付

鉴于质保金按合同约定尚未到期,又没有证据行使不安抗辩权等使得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如连同未到期的质保金一起起诉,未到期的部分难以获得法院支持。A公司按照律师意见,于20121220日就已到期的781万元先行向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781万元(不含未到期的质保金157万元)及利息;在质保金157万元到期后,另案起诉要求归还该部分款项及质保金。

A公司律师代理起诉之初,就积极与法院沟通办理财产保全,保全到了B公司相应的房产及银行存款。

B公司应诉答辩以工期延期、未获奖项及质量瑕疵等问题作为抗辩理由,但因B公司诉前准备工作较为充分,在竣工验收记录、结算资料等书面文件中早已对相关事项予以阐述,规避了己方风险。在前后两个案件中,法院均支持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又因A公司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最终A公司不仅追回了938万元的欠款本金,还追回了80万左右的欠款利息。

案件启示

在本案中,我们可以获得以下几点启示,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1、在交易过程中,如发现对方有不诚信意向或行为,有可能或已经影响到己方实现权利时,应立即展开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尽早采取应对措施。如本案中A公司在B公司出现拖欠款项情况后,及时请律师评估,并根据律师建议办理了相关的书面资料,为胜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如部分债权到期、部分债权未到期,应根据证据情况决定放在一起作为一案诉讼还是分别诉讼。试想,如果本案中A公司不作分析,将未到期的质保金也放到第一个案子中一起主张,这样不但会增加案件审理难度,还可能会因此延长审理期限, 而最终又势必会因为证据缺乏,导致该部分难以获得法院支持,还要自行承担该部分相应的诉讼费。

3、诉前或诉中,特别是对于大额诉讼,应尽量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以免出现打赢了官司,却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使得法院判决成了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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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亮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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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许亮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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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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